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