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