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