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