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