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统筹推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募捐活动实施监督。

市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保障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