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