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商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引导企业、个人开展下列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跨区域发展:
(一)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美食博览会、美食节以及名师、名厨交流会等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饮食文化与国内外饮食文化交流互鉴;
(二)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技艺研讨、厨艺展示、技能竞赛、菜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文化宣传与交流;
(三)开发网络适销商品,对接电商平台,设立侨乡广府菜线上销售专区,建立境内和境外销售网络,面向海内外销售和推广侨乡广府菜以及相关预制菜、本土食材、伴手礼;
(四)发展市外直营、加盟、特许经营或者与海外社团组织、中餐馆联合等方式,实现跨区域或者跨境发展;
(五)在景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展销厅和餐饮店,广泛宣传侨乡广府菜;
(六)其他交流活动。
组织和引导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当利用江门侨乡文旅资源禀赋,主动对接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开展饮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将侨乡的美景、美食和饮食文化推介到世界各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