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名店、特色街区等创建和评选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侨乡广府菜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指导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侨乡广府菜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建立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宣传、统一服务,整合产业资源,对接市场销售渠道,组建龙头经营主体。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