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古码头的活化利用,在保持古码头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赋予古码头当代功能,实现古码头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根据前款规定对古码头进行加建、改建或者添加设施的,建设单位除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外,还应当同时制定活化利用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