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古码头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辖区内的古码头保护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