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依法交由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协议,明确维护运营责任。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维护运营协议的要求,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