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依法交由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协议,明确维护运营责任。

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维护运营协议的要求,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