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城镇排水设施,协助执法工作开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