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水量、泥质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指标和设施运营情况,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