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水量、泥质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指标和设施运营情况,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