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