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各县(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三)实施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四)建立并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网上物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物管平台);

(五)监督、指导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

(七)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