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物业管理人员,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