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