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