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