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