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对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的作用,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