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更换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更换后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