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投诉、表决、征求意见等功能。

录入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业主信息应当与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