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便于公众查询,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