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涉及预算执行、政府债务、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