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