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瓶装燃气充装量与标称重量不相符,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三)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四)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