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可;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未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或者接受移送的部门未及时进行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依法及时处理;
(六)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