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倒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二)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三)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