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河长履职工作内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