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源污染管控,适度控制湿地范围内种植养殖规模。在湿地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耕渔事活动,应当采取绿色环保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化肥、农药、饵料的使用;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以及对重要生物资源的影响。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点源污染防治,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