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鼓励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科研监测、教育宣传等活动,对湿地进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