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