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划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