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区、县(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