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