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沿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