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现有城市安全管理的各类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源,建设包含监管监察、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政务管理等内容的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应当建设城市安全管理应用平台,整合城市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业务信息和实时数据,推进信息化实时感知、智能化快速预警、自动化及时处置,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动态研判和预警,实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与应急管理部门开放共享,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城市安全发展的深度融合,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与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等感知终端,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安全发展的系统化、智能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