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将城镇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公共安全应急避难场所,公示具体位置,设置明显标志,确保基本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