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加强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新建建筑要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加强日常检查和集中清查,重点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机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