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加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和事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