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全社会在城市安全发展中的作用,对保护和促进城市安全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