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