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