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公开预报。对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能够为公众所知悉的方式发出预警。预警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发出解除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