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从事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