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从事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