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碳排放落后产能。对现有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