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依法公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污染治理措施等信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