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