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定额以及市政工程建设前期可能涉及的房屋征收、管线排迁、道路挖掘等调整因素确定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确需压缩建设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及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造价管理规定、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造价,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